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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德利图书馆与书业公会的呈缴协议(1610)

Bodleian Library–Stationers’ Company Deposit Agreement of 1610

1610年12月12日,伦敦书业公会与牛津大学达成图书呈缴协议,使博德利图书馆获得公会登记出版物的样本。这项安排为该馆持续收集本国出版物提供了制度基础,也是后来法定呈缴制度的重要前身。[1][2]

01 认识这个词条

协议如何形成

博德利图书馆于1602年重新开放。托马斯·博德利随后与书业公会商议,让图书馆取得公会登记的每种出版物的一部完整副本,以持续补充馆藏。1610年的协议把这一供书安排固定下来。[1][3]

从个别捐赠到持续入藏

协议将取得新出版物与出版登记联系起来,使图书馆的收藏能够随着出版活动扩展。它所针对的是公会登记出版物,不能简单理解为当时所有地区、所有出版者已承担同一义务。[1][2]

与后来立法的关系

1610年的安排首先是一项协议。博德利图书馆的呈缴史另记载,1662年的立法把有关权利扩展到王家图书馆和剑桥大学图书馆。协议的订立与后续法律制度的发展应当分开理解。[2]

02 参考出处

以下为本条目使用的机构资料,可点击核对原文。

  1. 01
    伦敦书业公会 · History:1610年12月12日协议 www.stationers.org · 访问于 2026-09-27
  2. 02
  3. 03
    牛津大学博德利图书馆 · History of the Bodleian visit.bodleian.ox.ac.uk · 访问于 2026-09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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