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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的依法设立(1956)

Establishment of the 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 by the 1956 Act

1956年8月3日,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签署《国立医学图书馆法》,把原武装部队医学图书馆转归公共卫生署,并设立国立医学图书馆。[1][2]

01 认识这个词条

立法推动与机构转隶

参议员Lister Hill和John F. Kennedy提出对《公共卫生服务法》的修正案。国会通过后,医学图书馆从军事系统转入公共卫生体系,名称与行政隶属随之改变。[1][2]

确立服务职责

法律为采集保存医学资料、编目索引、传播书目成果、文献借阅复制及参考研究服务确立职责,并设顾问性质的理事会。[1]

建制与馆舍分别推进

1956年的变化是机构和职责的法定调整。1962年新馆才在马里兰州贝塞斯达的国立卫生研究院园区开放,不能以新馆启用时间代替法律设立时间。[2]

02 参考出处

以下为本条目使用的机构资料,可点击核对原文。

  1. 01
  2. 02
    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·A Brief History of NLM www.nlm.nih.gov · 访问于 2026-10-07

资料说明:本条为1956年立法事件及后续馆舍发展的历史介绍;医学馆藏的更早沿革始于19世纪,1956年并非最初采集图书之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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