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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首部《档案法》的通过与施行(1987—1988)

Adoption and Commencement of China’s Archives Law, 1987–1988

1987年9月5日,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,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,档案管理由此获得全国性法律依据。[1][2]

01 认识这个词条

起草与审议

恢复档案工作后,立法被提上议程。1980年国家档案局启动起草,经过多次修改和征求意见,形成提交审议的法律文本,最终于1987年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。[2][3]

最初文本确立的制度

1987年文本为六章二十六条,涉及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、管理机构、档案管理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。统一领导、分级管理,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并便于利用,被纳入法律规范。[2]

施行后的发展

法律于1988年开始施行。1990年国务院批准实施办法,进一步细化归档、移交和开放利用等事项,为执行法律建立配套规范。此后法律又经历修改和全面修订。[1][2]

02 参考出处

以下为本条目使用的机构资料,可点击核对原文。

  1. 01
  2. 02
  3. 03

资料说明:本条介绍1987—1988年的立法与施行事件;章条数量对应1987年文本,不代表现行法律版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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